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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只會用於直接關乎你所提出的事宜上,且只供本部門專責處理有關問題的人員所用。在未得您同意之前,絕不向本部門或本部門以外的其他人士透露。
根據二月二日第5/98/M 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建議、投訴或異議得被銷毀。
根據上指法令同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本部門對有留下簽署人的身份資料及地址的投訴及異議,會在收到有關投訴及異議之日起計四十五天內給予答覆。
建議/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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