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一、歷史背景 長久以來,澳門基於港口發展、船隻通航管理、航道疏濬與維護、預防走私與偷渡等需要,逐漸形成了對澳門周邊水域的習慣管理。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並沒有明確的邊界,但從回歸前、後澳門行政當局對周邊水域進行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有關範圍大致可以透過《澳門港口圖》反映。 海事及水務局一直以來負責行使澳門習慣管理的周邊水域內的海事管轄權,負責執行海事法規、疏濬公共航道、設置及維護航標、海上搜救、水道測量、發佈水文資料、發佈航海通告、出版航海刊物、管理海上交通、巡查海事活動、船舶防污、引航及發出海事准照等工作。
二、海域範圍 2015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將澳門特區海域面積明確為85平方公里。海域的界線可分為六段,包括內港段、路氹航道段、澳門南部海域段、澳門東部海域段、人工島段和澳門北部海域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公佈了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自2015年12月20日起生效。上述國務院令也於同日透過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合作安排 為做好海域管理,2016年1月5日,特區政府與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國家海洋局簽署了三份《合作安排》,進一步深化澳門與內地在海事、水利及海洋事務方面的合作。 四、海域的利用與制約 澳門管理的海域屬國家所有,是國家整體海域的組成部份。特區政府在處理相關海域開發利用時,必須充份考慮國家海洋戰略及國家海洋整體規劃,維護國家海洋管理整體利益,尤其在防洪排沙與岸線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在本澳實際規劃用海項目時,也需要與鄰近地區的用海規劃相互協調。 澳門管理海域只有85平方公里,面積細小,且水深條件有限,海域開發利用情況複雜多樣。由於海域內各處已分佈有不同的航道、船舶錨地和抛泥區,特區政府須全面考慮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已開發利用現狀,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從而對澳門管理海域進行海洋功能區劃。特區政府在編製《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時做了大量前期工作,除了徵詢政府內部的意見外,也徵求了國家有關部委的意見,尤其國家海洋局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在具體工作中提供了充份的技術支持。 《海洋功能區劃》諮詢文本中的海洋保護區、海洋保留區及海洋發展區的面積分別約為252公頃、4,838公頃及3,118公頃,約佔澳門管理海域的3%、57%及36%。《海洋功能區劃》中,會設有“路氹海洋自然保護區”及“路環海洋特別保護區”。兩個保護區均設有相應的管控要求,限制各類會影響到保護區的開發與使用活動。至於《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履約事宜,應從整個國家的角度出發。澳門管理的海域只佔國家整體海域極小部分,若將《公約》內所有要求全套用至其中,並不切合實際,更應綜合考慮地理特殊性、開發現況和長遠發展需要。 《海洋功能區劃》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具法律效力,因此《海洋功能區劃》正式公佈實施後,所有海域使用人必須嚴格遵守《海洋功能區劃》內每個功能區的管控要求, 包括:“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特區政府會對所有用海項目進行評估,大型涉海項目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海域使用論證、通航影響評價、防洪影響評價等前期專題報告,並且會特別針對不同項目訂定海洋環境保護措施,以保障各個功能區能合理、科學地被利用。 特區政府會堅持管理好、利用好、保護好澳門管理的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