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港運碼頭貨櫃業務調整

  持臨時佔用准照的貨運碼頭,根據准照規定,應經營“非貨櫃方式之一般貨運”的業務。而基於歷史原因,部份持臨時佔用准照的碼頭目前有經營貨櫃業務。

  特區政府將會開展內港南雨水泵站及相關下水道工程,工程將對內港一帶將造成巨大的交通壓力。另外,內港區的居民亦一直希望減少碼頭貨櫃業務對日常生活的影響。故海事局於2021年11月起,協調有關貨運碼頭對業務作出調整,以符合其准照所列明的“非貨櫃方式之一般貨運”用途。

  海事局已聯同海關、經科局等部門多次向相關碼頭及船務公司解釋,需要在2022年6月30日的期限前調整其業務類型或貨物處理方式,例如改用“吊籠”處理貨物或進行散貨業務等,並無要求碼頭搬遷。另外,相關碼頭亦可考慮與本澳兩個貨櫃碼頭協商,使用貨櫃碼頭處理貨物。兩個貨櫃碼頭有貨櫃吞吐餘量,可接收相關貨櫃業務。

  相關碼頭的佔用人已表示會配合政府的政策,而涉及船務公司中,已有兩間申請改用“吊籠”方式處理貨物,以取代“貨櫃”,另外尚有一間船務公司仍在協調當中。相關業務調整完成後,可減少進出內港南段的大型車輛數量,減輕內港的交通壓力,改善內港一帶的交通,亦可減少碼頭對周邊市民生活作息的影響。

部分內港運碼頭貨櫃業務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