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

一、背景

第14/2026號法律《海域使用法》於2026年8月24日公佈,自2026年12月1日起生效。

《海域使用法》訂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使用的批准法律制度。

 

二、私人實體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方式

私人實體取得海域使用權有以下兩種形式:

取得方式

專用批給

臨時使用許可

適用範圍與條件

一、專屬使用海域以設置屬公用的基礎設施,可作為專用批給的標的。

二、設置尤其下列用途的基礎設施,視為公用:

(一)   服務國家整體利益,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

(二)   確保提供電訊、電力、燃料、水或其他旨在滿足公眾各項需要的公共服務;

(三)   配合落實經行政長官批示宣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所需的項目;

(四)   船舶靠泊及配套的港池與航道。

臨時使用許可適用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有利但不適用專用批給的專屬使用海域的項目。

憑證

批給合同

臨時使用准照

有效期與續期

期間為 2年至15年;每次續期最長 5年。

有效期最長 2年;每次續期不得超過 2年。

 

三、海域使用論證

在使用海域、修改海域用途或利用計劃前須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以論證項目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與所適用法律及規劃文件的合規性。

海事及水務局具職權就海域使用論證應遵的流程及要求發佈指引。

 

四、環境保護局的意見

使用海域、修改海域用途或利用計劃均取決於環境保護局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出的贊同意見。

 

五、申請專用批給

申請專用批給時,須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致行政長官的專用批給申請書,並須附同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識別資料;

(二)用海項目及擬使用的期間;

(三)屬申請標的之海域的地理位置、面積、空間及用途;

(四)海域利用計劃及完成利用的期間;

(五)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六、申請臨時使用許可

申請臨時使用許可時,須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致行政長官的臨時使用許可申請書,並須附同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識別資料;

(二)用海項目及擬使用的期間;

(三)屬申請標的之海域的地理位置、面積、空間及用途;

(四)海域利用計劃及完成利用的期間;

(五)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七、現有用海項目的過渡

在《海域使用法》生效之日,仍有效的海域使用批准轉換為臨時使用准照,有效期至二零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述轉換由海事及水務局依職權進行,而有關轉換不對准照持有人產生任何費用。

完成上述轉換後,如相關用海可作為專用批給標的,則准照持有人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將臨時使用准照轉換為專用批給。

為一切法律效力,如臨時使用准照獲行政長官批准轉換為專用批給,則准照持有人所設置的海上設施視為由承批人設置的基礎設施。

 

八、海域使用金

海域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須繳付海域使用金,有關金額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屬下列任一情況,豁免繳付使用金:

(一)   土地無償批給的承批人,如以批給方式取得相關土地批給項目所涉的海域使用權;

(二)   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

(三)   行政長官認為具有充分理由。

 

九、查詢方式

如有疑問, 請在辦公時間致電 (853)28559922或電郵 consult@marine.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