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

一、 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面積明確為85平方公里。

此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了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海域管理綱要法》第八條規定海域使用的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為此,特區政府在《海域管理綱要法》的框架下,開展《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

二、 主要內容

海域使用法的主要內容將包括:

1. 明確海域屬國家所有的公產,由特區政府行使海域管理權。

2. 因應澳門海域的實際情况及海域使用性質,透過設立海域使用的批准制度,明確批准方式、審批程序及權限實體,使海域利用規範化,批准具長期性或臨時性的海域使用項目,以明確海域使用的方式及應遵規範。

3. 訂定海域使用者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及應當遵守的各項規範、兼顧保護海洋環境,以確保海域的合理、有效和可持續利用,並符合國家和澳門的長遠利益。

4. 訂明海域使用的監察與處罰制度,明確有權進行監察的部門、監察措施,以及違法者應承擔的責任。

三、 立法形式

《海域使用法》將透過“法律”形式制定,在完成編制法律草案後須送交立法會審議,待立法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長官簽署及命令公佈,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