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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指南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進行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指南》 一、前言 國際海事組織(IMO)於2014年11月第94屆海上安全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對《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稱SOLAS公約)第VI章第2條的第MSC.380(94)號修正案,要求國際海運載貨集裝箱被裝載上適用SOLAS公約第VI章的船舶前,必須完成強制性的集裝箱總重量驗證。如有關載貨集裝箱未經核實總重量,將無法裝上遠洋船付運出口。上述修正案將於2016年7月1日在全球生效。 按照修正案的規定,集裝箱托運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驗證方法來驗證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分別為: 方法一:使用經校準的合格設備對載貨集裝箱稱重;或 方法二:對所有包裝件和貨品進行稱重,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裝入集裝箱的繫固材料,並使用完成集裝箱包裝所在地主管當局批准的認證方法,將集裝箱皮重與前述各項重量的總和相加。
二、適用範圍 如本澳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選擇在澳門境內進行集裝箱總重量驗證,則應遵從本指南所載規定辦理。
三、一般規定 3.1 主要原則 3.1.1 托運人負責取得經驗證的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並以文件形式作記錄。 3.1.2 若一個集裝箱是由多位托運人的貨物拼裝而成,則最後完成裝箱、封條並將載貨集裝箱交付承運人的機構應負責整個集裝箱和內裝物的總重量驗證,包括托盤、襯墊和其它繫固物料。 3.1.3 托運人應根據承運人、托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之間的商定安排,盡早向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營運公司提供經驗證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以供船舶裝載計劃之用。 3.2 文件資料 托運人應把根據本指南所述方法而獲得的集裝箱驗證總重量在裝運單據中作出聲明。該聲明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的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亦可以是一份獨立的證明文件。聲明應由托運人授權的人士簽署確認,簽署可以用電子形式進行。 3.3 托運人聲明 托運人在上述第3.2條所指裝運單據中所作出的聲明應包含以下內容(聲明書的式樣可參考附錄一): 3.3.1 透過方法一而得到的經驗證載貨集裝箱總重量,其聲明內容應涵蓋以下內容: 「本托運人聲明:裝運單據所聲明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資料是本托運人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所述的方法一而取得的結果」,由托運人授權的人士簽署確認。 3.3.2 透過方法二而得到的經驗證載貨集裝箱總重量,其聲明內容應涵蓋以下內容: 「本托運人聲明:裝運單據所聲明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資料是本托運人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所述的方法二而取得的結果,該方法已獲得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承認,托運人登記編號為DSAMA-VGM____」,由托運人授權的人士簽署確認。 3.4 文件資料的送達 3.4.1 托運人應把上述載有用於船舶裝載計劃的驗證總重量的裝運單據,盡早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數據處理或硬本方法提供給承運人和經由承運人提供給碼頭,以供制定船舶裝載計劃時使用。 3.4.2 載貨集裝箱運抵碼頭設施後,承運人應把驗證總重量數字通知碼頭以供船舶裝載計劃之用。 3.5 稱重設備 根據本指南所進行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稱重設備應經定期校準及符合民政總署對度量衡設備的要求。 3.6 聯運集裝箱的運輸和轉運 3.6.1 如果一個載貨集裝箱是由陸路、鐵路或非SOLAS公約適用的船舶運送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該沒有經驗證的載貨集裝箱不能被裝上SOLAS公約適用的船舶,除非已根據公約要求驗證載貨集裝箱總重量,或船長或碼頭營運公司進行了載貨集裝箱的稱重工作。 3.6.2 所有在轉運港卸下的經驗證重量的載貨集裝箱,無需再次在轉運港稱重。 3.7 訂單上的總重量和驗證總重量之間的差別 3.7.1 在驗證前所聲明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與經驗證後的總重量存在差異時,應以經驗證後的總重量為準。 3.7.2 在集裝箱被運送到碼頭前的經驗證總重量與碼頭稱重所取得的經驗證總重量存在差異時,應以在碼頭經驗證所取得的總重量為準。 3.7.3 海事及水務局倘抽查載貨集裝箱的經驗證總重量,如出現與碼頭稱重所取得的經驗證總重量存在差異時,以海事及水務局所取得的總重量為準。 3.7.4 托運人所聲明的經驗證總重量與海事及水務局、承運人、碼頭營運公司所取得的經驗證總重量, 對於總重量超過10噸的 集裝箱其重量差異不應超過+/-5%,對於 總重量少於或等於10噸的 集裝箱其重量差異不應超過 +/-0.5噸 。除非有需要,承運人和碼頭沒有責任核實經驗證的總重量。 3.8 超重的集裝箱 集裝箱的載貨量不應超過根據經修正的《1972年國際安全集裝箱公約》所核准的安全核准牌上所標示的最大總重量,否則該集裝箱不得裝上船舶。 3.9 沒有經驗證總重量的集裝箱 根據SOLAS公約第MSC.380(94)號修正案的規定,在載貨集裝箱運送到碼頭後,若托運人無法提供經驗證總重量,則該集裝箱不得裝上SOLAS公約適用的船舶,直至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完成驗證。托運人可委托船長或其代表或碼頭營運公司在有合格稱重設備的碼頭或其它地方進行總重量驗證工作,以此方法取得的經驗證總重量可用作準備船舶裝載計劃。 3.10 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流程圖 詳見附錄二。 3.11 監督檢查 凡向海事及水務局申請使用其稱重設備對集裝箱按方法一進行稱重或提供稱重服務的公司,以及向海事及水務局申請選用方法二進行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托運人,須接受以下條件: (一) 海事及水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有需要時核查其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 (二) 對未能維持符合公約規定的稱重公司或托運人,海事及水務局可終止已對其發出的認可或承認之決定,並從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刪除對應的登記資料。 3.12 保存文件及紀錄 托運人、稱重公司、承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及其他參與載貨集裝箱驗證總重量的實體,應保存載貨集裝箱驗證總重量的文件和紀錄不少於2年,以備查核。 3.13 查詢 如對本指南內相關行政手續存有疑問,可致電(853)89882117,向海事及水務局港口管理廳海事巡查中心查詢。
四、選用方法一的補充說明 若托運人選用方法一進行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托運人應使用獲海事及水務局認可的稱重公司量取載貨集裝箱的重量。 4.1 獲認可的稱重公司 4.1.1 認可申請 任何有意使用其稱重設備對集裝箱按方法一進行稱重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集裝箱稱重服務的公司、托運人本身),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申請,申請並不收費。獲海事及水務局認可的集裝箱稱重公司之名單,將會在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公佈。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 稱重公司的名稱以及聯絡資料,包括:負責人姓名、電話、傳真和地址; (二) 稱重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明; (三) 稱重公司的稱重經驗(如有); (四) 將會用作稱重工作的所有稱重設備的資料,包括:稱重設備的地點、製造商、型號、編號、類型(如吊磅、地磅等)、出廠年份、最大稱重量、精確度、相關稱重設備的照片; (五) 符合民政總署對度量衡設備的要求的證明文件,以及稱重設備最近一次校準的記錄(包括詳細的誤差報告); (六) 稱重單據式樣; (七) 海事及水務局認為有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4.1.2 獲認可稱重設備名單
4.1.3 稱重單據的提供 獲認可的稱重公司量取載貨集裝箱的重量後,應向托運人提供稱重單據,單據內容最少應包括稱重公司名稱、稱重設備的識別資料、稱重日期、集裝箱號碼、由稱重設備操作員簽署和蓋章。稱重單據(稱重報告)的式樣可參考附錄三。 4.2 托運人應保存的資料 使用獲認可的稱重公司量得載貨集裝箱總重量之托運人,應保存稱重單據不少於2年。 4.3 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方法一的基本原則 使用方法一時,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可由以下兩種方式獲得: 4.3.1 對單獨一個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 4.3.2 如單個載貨集裝箱是連同運載該集裝箱的車輛一起在稱重設備量取總重量,則應減去車輛的重量(如接有牽引車,減去的重量亦應包括牽引車及其油箱內的任何燃油之重量),以獲得該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擬減去的車輛重量可由該車輛獲權限實體所發出的登記文件內獲取。如車輛上載有兩個載貨集裝箱時,則應使用第4.3.1款的方式對載貨集裝箱進行單個稱重。
五、選用方法二的補充說明 若托運人選用方法二進行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應先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方法二的登記申請。完成登記及獲承認後,可按照獲承認的程序(托運人申請採用方法二驗證集裝箱重量的計算方法程序可參考附錄五),為集裝箱的所有包裝(包括:底盤、襯墊和其它繫固物料)和貨物進行稱重,連同集裝箱自身重量進行累加。 5.1 選用方法二之托運人的登記 5.1.1 登記的適用條件 托運人就其提交使用方法二的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程序,托運人應確保其可行性、計算重量的準確性、驗證程序的記錄和相關記錄的保存。托運人應通知海事及水務局更新任何程序和設備的變更。 5.1.2 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托運人填妥附錄四的申請表後,連同以下資料一併呈交海事及水務局: (一)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 (二) 進行重量驗證的地點(如有); (三) 詳細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程序; (四) 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外判公司名稱(如適用); (五) 獲托運人授權簽署集裝箱重量聲明的人士之職位; (六) 內審人員的職位(如適用); (七) 參與重量驗證人員的培訓制度(如有) ; (八) 海事及水務局認為有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5.1.3 完成登記 若申請獲得通過,海事及水務局將給與托運人登記編號,並發函通知托運人;已登記托運人的名字、登記編號及聯絡資料將會在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公佈;整項申請、登記、網頁發放資料程序並不收費。 已登記的托運人在驗證集裝箱總重量後,應在托運人聲明內填上獲給與的登記編號;此外,應保存其驗證集裝箱總重量的相關記錄不少於2年。 5.1.4 獲認可之托運人名單
5.2 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方法二的基本原則 5.2.1 取得將會載入集裝箱的貨物重量 可載入集裝箱的貨物類型十分廣泛,它們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5.2.1.1 均質貨物 就均質貨物而言,每件貨物的外型和重量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每一部包裝好的電視機重量為50公斤,若托運人擬將100部電視機裝入一個集裝箱內,則可利用單件貨物重量與貨物數量相乘來得出貨物總重量。例如:50公斤x100部,即5,000公斤。至於取得單件貨物自身重量的方法,托運人可使用製造商提供的重量或自行稱重。 5.2.1.2 不規則貨物 常見的不規則貨物包括散裝貨物和液態貨物等,採用方法二來對不規則貨物進行稱重的模式大致與上述提及的均質貨物相同,惟基於它們的不規則外形,致其每件貨物重量都不盡相同。托運人因此應對每件貨物進行稱重,或利用附有稱重儀錶的灌裝設備量度。此類不規則貨物較適合選用方法一的整個載貨集裝箱稱重來獲取重量數據。 5.2.2 取得包裝物料的重量 所有貨物的包裝物料,都可以用稱重的方法量取它們的重量,也可以用製造廠提供的重量進行所需計算。 5.2.3 取得繫固物料的重量 所有載入集裝箱內的繫固物料如托盤及襯墊等 (如下圖),都可以用稱重的方法量取它們的重量,也可以用製造廠提供的重量進行所需計算。
5.2.4 取得集裝箱的自身重量 一般而言,集裝箱門上的「TARE」或「TARE WEIGHT」一欄已標明它的自身重量 (如下圖),若任何原因而無法適時確認集裝箱的自身重量,可直接向相關承運人查詢。 5.2.5 載貨集裝箱總重量的累加托運人應把上述第5.2.1、5.2.2、5.2.3及5.2.4款所得的重量累加,最後得出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 附錄: 附錄五 托運人採用方法二驗證集裝箱重量的計算程序(供參考之式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