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面積明確為85平方公里。
此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了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根據《海域管理綱要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為有效管理澳門海域,特區政府需制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
澳門海域的管理和開發利用須符合國家海洋戰略及國家海洋整體規劃。此外,編制《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須考慮澳門海域的水深、水質、防洪納潮、船舶通航、城市發展需要及海洋環境保護等條件。而為保障防洪(潮)安全、維護航道及海域生態環境,澳門海域的利用亦須考慮《珠江河口澳門附近水域綜合治理規劃》劃定的防洪治導線。
二、 海洋功能區劃
澳門的海洋功能區劃是在符合國家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澳門的區位條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等因素編製而成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把功能區分為三個級別,包括:
為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每一個海洋功能區都制定了用途管制、用海方式的控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 海域規劃
海域規劃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長遠發展的戰略定位,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出發,在明確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對海域的使用、開發和保護所制定的規劃。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規劃》的總體目標包括:統籌澳門城市建設和海域發展協調聯動,推動澳門海域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發揮澳門海域在建設“宜居城市”和 “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助力澳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國家發展大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規劃》涵蓋以下方面的規劃內容:
四、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