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及駕駛員的申請條件

參與《澳門中山遊艇自由行》的遊艇及駕駛人員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遊艇

遊艇須為澳門登記的遊艇或廣東登記的從中山口岸出發的遊艇,須配備AIS設備,並符合下述遊艇類別:

1、澳門遊艇類別(限機動遊艇):遠洋遊艇(A)、近海遊艇(B)、沿岸遊艇(C1)、狹水道遊艇(C2)。

2、內地遊艇類別(限機動遊艇):I類、II 類、III 類、IV類遊艇,或者A類、B類遊艇。

 

(二) 遊艇駕駛人員

1、遊艇駕駛人員須持有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簽發的遠洋船長及沿岸船長等級的遊艇駕駛員執照,或者廣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一等、二等海上遊艇操作人員證書。

2、遊艇駕駛人員已完成《澳門中山遊艇自由行》補充學習培訓和考核。

3、參與《澳門中山遊艇自由行》的遊艇駕駛人員須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有效簽註的港澳通行証。

 

(三)遊艇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

凡於澳門登記且屬C2級別(狹水道遊艇)或其以上級別的遊艇,須符合以下安全技術要求,方可參與澳門 – 中山遊艇自由行航行前往中山。

欲參與上述試點計劃的澳門遊艇,除必須符合第82/99M號法令所核准《遊艇航行規章》的相關規定外,船上佈置和設備還須滿足以下數項附加要求,在通過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的補充檢驗及獲發“遊艇檢驗證明書”後,便可參加有關試點計劃。有關補充檢驗的具體安排,可致電89882572與海事及水務局人員進行預約。

1、遊艇必須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即AIS設備)。

2、如遊艇裝有座艙汽油機,須設有機械通風和自然通風。

3、在封閉的機器處所/或燃料油櫃所在處所,應設置固定式滅火系統。如未能滿足者,可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代替固定式滅火系統,但應在被保護處所設置噴放嘴,且替代的滅火器至少能釋放出相當於被保護處所總容積40%的自由氣體。

4、如遊艇乘客人數超過12人或艇長超過15米,應設有消防泵。如未能安裝者,可通過增配至少2個分別不少於4.5公斤乾粉的手提式滅火器來代替消防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