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申請–常見問題集

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 - 常見問題集

2026

常見問題歸納為下列幾類︰

  1. 申請文件的組成(詳見第1點);
  2. 審批時間及繳費通知(詳見第2及3點);
  3. 工程方案(詳見第4至8點);
  4. 續期申請(詳見第9及10點);
  5. 填寫申請書的注意事項(詳見第11至14點)。

 

1. 為辦理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應遞交哪些文件?

應根據本局第2/2020號告示(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https://bo.dsaj.gov.mo/bo/ii/2020/23/avisosoficiais_cn.asp#dsama3)第二條提交相關文件,並由申請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者透過業主單位/定作人以信函形式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水上水下工程活動申請書》(下載網址:https://www.marine.gov.mo/download.aspx)。此外,《水上水下工程活動申請書》應附同工程方案,工程方案內容包括︰擬申請工程活動範圍描述(用示意圖搭配座標)、工程活動開始及終止日期、參考本局第1/2020號告示(https://bo.dsaj.gov.mo/bo/ii/2020/23/avisosoficiais_cn.asp#dsama3)(避風規則)編製的避風方案等資料。即應遞交下列文件︰

1.1      有效的《水上水下工程活動申請書》;

1.2      工程方案(詳見第4點)︰

    1. 工程活動範圍描述(詳見第5點);
    2. 避風方案(詳見第8點)。

 

 

2. 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的審批時間一般有多久?需要繳費嗎?

許可審批時間視工程的複雜性而定,首次申請且文件齊全的情況下,一般工程需約15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間,複雜工程需約25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間;續期申請需約10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間。倘申請獲批,本局會透過澳門聯絡電話通知申請人前往本局綜合服務中心繳費(澳門元6圓正),於繳費後領取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

 

3. 填寫聯絡電話或聯絡地址,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嗎?

應確保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均屬澳門地區,以便本局及時通知申請人倘需補充的申請文件,以及發出許可收費通知。

 

4. 工程方案應包括甚麼內容?

工程方案的編製主旨應圍繞︰工程基本信息、施工需求、減低對航海安全及效率造成負面影響的措施;工程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活動範圍、施工工序說明、使用船舶、避風方案、倘有必要的航行路線圖(橫越外港航道或氹仔航道前應按照本局現行第3/2022號告示(https://bo.dsaj.gov.mo/bo/ii/2022/50/avisosoficiais_cn.asp#dsama2)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事先獲本局批准)等。倘工程有特殊施工需求,如需佔用各類海事禁區、夜間施工、臨時航道及港池、臨時增設或移走現有航標或防波堤、臨時填海及樁柱等,應論述相關需求的必要性、減低對航海安全及效率造成負面影響的措施、倘有的恢復時程及方案等;有關方案須經工程定作人同意,倘有需要,工程定作人應及早邀請各利益相關者參與協調會議,以尋求適切的解決方案。

 

5. 關於工程活動範圍描述,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嗎?

工程活動範圍須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海域範圍(參考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岸線圖》),且工程活動範圍不應涉及港池、航道、錨地、傾倒區、各類禁區範圍(詳見本局現行第3/2022號告示https://bo.dsaj.gov.mo/bo/ii/2022/50/avisosoficiais_cn.asp#dsama2);倘涉及上述範圍,應論述相關需求的必要性及附上詳盡的臨時航道安排,減低對航海安全及效率造成負面影響的措施、倘有的恢復時程及方案等;建議用示意圖搭配座標的形式顯示工程活動範圍;關於座標系統,須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格網座標或經緯度在圖則表示擬進行工程活動範圍的各個關鍵點(詳見申請書註解第(2)點),例如工程活動範圍為一個長方形,則應提供該長方形四個角的座標,倘有必要可提供相應邊長;值得注意的是,網絡地圖(如Google Maps)顯示的座標未必準確,建議申請人自行覆核該等座標的準確性,避免最終核准的活動範圍與申請人實際需求相差太遠。

 

6. 填寫活動性質,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嗎?

按實際需求,可以同時勾選多項活動性質,如建造工程、其他︰測量工程。但當各類工程的活動期間或活動範圍相差甚遠時,則宜對各項期間及範圍作出清晰說明,或按活動性質作出獨立申請。

 

7. 因工程活動需求而使用的船舶及浮動設備(俗稱浮台),有甚麼需要注意嗎?

在審批許可期間,審批部門更關注的是船舶及浮動設備的類型(如交通艇、散貨船、爪斗船等)、數量及尺寸,只要類型一致及尺寸接近,本許可並不限制實際參與施工的船舶名稱必須與申請許可時所提交的資料一致。此外,漁船不具備參與水上水下工程活動的條件;倘某一工序需使用其他特殊設備,如小型遙控裝置或搭建竹棚,應於施工方案作出清晰說明。參與施工的船舶,必須向本局申請相關准照,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海域範圍內合法進行有關活動,詳情查詢本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index.aspx)>主頁>服務介紹。

 

8. 避風方案應包括甚麼內容,以及有甚麼需要注意的事項?

應以本局第1/2020號告示(https://bo.dsaj.gov.mo/bo/ii/2020/23/avisosoficiais_cn.asp#dsama3)作為編製避風方案的原則,提供各船舶及浮動設備計劃駛往或拖往的避風港或安全之港口,非本地船舶及浮動設備應駛離或拖離本澳。

 

9. 上一次獲批的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期,已距離本次申請一段時間,本次申請屬首次申請還是續期申請?

根據本局第2/2020號告示(https://bo.dsaj.gov.mo/bo/ii/2020/23/avisosoficiais_cn.asp#dsama3)第二條及第十條,未於許可有效期屆滿前14至28日內提交續期申請,該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故題述情況屬首次申請。

 

10. 續期申請,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嗎?

續期申請須於許可有效期屆滿前14至28日內提交,並附上最新之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除了更新工程活動開始及終止日期外,原則上其他申請內容不應有任何重大修改(如︰申請人變更、工程性質變更、施工方案重大變更等)。例如︰已批准許可屬盾構式隧道施工方案,是次申請改為明挖式隧道施工方案,不屬續期申請。值得注意的是,續期申請的審批流程較首次申請的審批流程短。

 

11. 需以工程定作人(俗稱業主)、工程承攬人(俗稱總承建商)抑或工程子項施工實體(俗稱分判商)作為許可申請人?

需以工程承攬人作為許可申請人,並應由工程定作人透過信函形式向本局轉交工程承攬人的申請。

 

12. 填寫工程活動名稱,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嗎?

工程活動名稱應與合同(如︰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保持一致。

 

13. 關於工程活動開始及終止日期,可申請的最長期限為多久?可以用日數或月數表示嗎?

關於工程活動開始及終止日期,須明確指出日期,可申請的最長期限為1年(如本年12月31日至明年12月30日),且不應用日數或月數表示。

 

14. 安全監督人與工程活動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兩者分別有甚麼職責?

安全監督人與工程活動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安全監督人主要負責監督該工程的海事安全工作,如涉及人員墮水、物料墮水、避風措施、火警等緊急應變工作,故須提供有效的24小時澳門聯絡電話,保證及時處理海事事故;工程活動負責人主要負責工程的總體管理工作,包括如具體施工安排、船舶調動、物料調動、申請許可文件等工作。